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77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中卜,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中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