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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城区本之色时尚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5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城区本之色时尚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城区本之色时尚音乐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50号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城区本之色时尚音乐广场,经营地址河北省霸州市兴华中路东侧1715号。

经营者:蔡正言,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城区本之色时尚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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