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鹤城区自立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2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鹤城区自立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自立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10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自立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锦鸿商场旁)。

经营者:祁德燃,个体工商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自立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后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