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刑初76号之一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喜中,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江胜,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家钿,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及现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以(2020)湘0103刑初76号刑事裁定书,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文喜中、文江胜、陈家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案审理。
审 判 长 彭丁云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军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余航书记员唐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