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12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红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小街6号太和电子城二楼D区3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红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