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红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31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红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红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12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红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小街6号太和电子城二楼D区3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红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