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1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泽华五金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润丰五金城H区10排64号,经营者李志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泽华五金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