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43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西冠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与解放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尊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西冠加油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费。
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