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98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对原告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与被告安联大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3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安联大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