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5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负责人:钱恒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天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四号路卡子门外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昌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天津天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津0116执50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