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2执保131号申请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莱阳市鹤山路阳光城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D。
被申请人:赵永成,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生,住山东省莱阳市。
申请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赵永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赵永成名下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赵永成银行存款5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