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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王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455号
案件名称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王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9455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到庭参加诉讼。

王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磊:1.停止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两原告商标(第XXXXXXXX、X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并删除该店铺内所有与两原告商标相关的侵权信息;

2.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承担两原告因本次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625元。

审理中,两原告确认王磊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自2004年英国首播后,全球超过180个国家播映,仅在中国大陆网络播出的总量就超过百亿,该动画片荣国国际多个大奖,由动画片衍生出的网剧、卡通树在内的一系列周边产品更是在全球中包括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两原告系就涉案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4-F-XXXXXXXX)。

原告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两原告还在2008年5月22日注册了第XXXXXXX号PeppaPig图文商标;

2013年3月27日注册了第XXXXXXXX号PeppaPig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商品,以上商标至今处于合法有效、权利稳定状态,两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原告经调查发现,王磊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叮叮小站”(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展示、销售与两原告上述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在侵权玩具商使用与两相同的商标。

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小猪佩奇》视频在CCTV央视网、芒果TV、爱奇艺、优酷、乐视网、腾讯视频、搜狐视频、PP视频等多个网站有播放;

在当当网等也有系列书籍在售。

两原告系第XXXXXXXX号PeppaPig图文商标、第XXXXXXXX号“小猪佩奇”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权利人,涉案两商标分别于2017年2月21日、2014年9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玩具”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至2027年2月20日、2024年9月6日。

2018年3月7日,两原告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和网络,登录拼多多软件后,在涉案店铺,实付59.9元购买了一款名称为“【八折】【佩奇+乔治两只】小猪佩奇抱枕超大65厘米毛绒玩具乔治儿童玩具布娃娃生……”中款式为“一家四口送小礼品”“尺寸30厘米”的四只小猪毛绒公仔(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

同年3月12日,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取前述购买的快递件,查看、拍照后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就此出具了(2018)沪杨证经字第2612、2699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被控侵权商品为粉红色卡通猪形象,四个卡通猪形象基本相同,吊牌上的标识与两原告主张的涉案两商标相同。

两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非其或其授权产品,被诉侵权商品上亦未标注生产商、制造商等信息,故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权商品。

另查明,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显示,王磊在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平台注册了涉案店铺。

被控侵权商品ID为XXXXXXXXX,该商品于2018年8月23日被禁售,总销量为22,756件,销售金额为723,955.4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两原告系涉案两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做工以及在涉案店铺网页上展示的情况等信息,在被告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两原告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两原告指称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前已经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玩具,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属同一种商品,商品及吊牌上的图形标识与涉案两商标相同。

被告王磊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审理中,两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中,就两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金额、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赔。

两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5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王磊可以在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盛竹君人民陪审员  张菊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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