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8939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羽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流芳里68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7088D。
法定代表人:王鑫。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羽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林瑜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