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1727号 原告:浙江雨中雨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内)。
法定代表人:陆浒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和义达观(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竞涯,浙江和义达观(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汇丰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七号办公楼3130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奇,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商会路12号。
诉讼代表人:裘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浙江雨中雨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汇丰海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2020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雨中雨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系和解后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