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7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如家副食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516号8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UU11W8A。
经营者:杨小珍,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江,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区如家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