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031号 原告:成都盘盘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559C。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原告成都盘盘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盘烤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赛网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盘盘烤公司诉称,1.判令佐赛网络停止侵害盘盘烤公司第14307352号、第14307353号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加盟费查询网”(网站首页网址:××)上发布的“盘盘烤第一”加盟信息,停止以“盘盘烤第一”商标的名义在线发展餐饮加盟;
2.判令佐赛网络赔偿盘盘烤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佐赛网络在涉案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事实与理由:盘盘烤公司作为第14307352号、第14307353号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同时在经营活动中积累了相关商誉,被告佐赛网络未经原告盘盘烤公司许可,在其主办的“加盟费查询网”(网站首页网址:××)上发布“盘盘烤第一”加盟信息,该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条所称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非泛指所有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以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而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其次,管辖权的确定对当事人而言应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确定管辖权的主要原则是“两便原则”及“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是为方便被告应诉也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同时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本条的制定本意,唯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域外或难以确定,同时被告住所地在域外时,才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连接点,以保障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如果故意忽视侵权行为实施地能够查明或者被告住所地在国内的客观情况,一概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不仅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以及被告应诉,客观上也将变相产生“被告就原告”的局面,容易导致原告滥用诉权。
在网络侵权的语境下,也会导致同一被告面临在全国各地应诉的情况,从而违背管辖权的确定和可预期。
本案中盘盘烤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系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被告佐赛网络住所地明确。
同时根据ICP备案主体信息以及ICP备案网站信息均可确定其域名地也位于上海市,故应依据被告佐赛网络所在地确定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案中被告佐赛网络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559C,故应由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