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74号原告:刘向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民,总经理。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深圳市亿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08××××.8)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刘向东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