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33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嵌测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45号附3号。
经营者:雷学敏。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嵌测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嵌测商贸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