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780号原告:蒙敬松,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陈斌,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州区百安坝聂一彪饮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60GMDG9P。
经营者:袁玲玲。
原告蒙敬松与被告万州区百安坝聂一彪饮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蒙敬松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的专利(专利号:ZL20162138XXXX.9)停止侵权使用;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侵权损失费4.6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停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种涮锅装置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是2016年12月15日,专利号ZL20162138XXXX.9。
该专利原告只曾授权龚某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大道XXX号单店使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加工的涮锅与原告的专利涮锅完全一致。
被告的行为,已形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不属于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