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09号 原告:胡明花,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侯区芊艺家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C座C1006。
经营者:黄翠。
原告胡明花与被告武侯区芊艺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明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侯区芊艺家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胡明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胡明花撤回对武侯区芊艺家具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明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明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