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29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张恒,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拍拍乐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高田5号国新第三工业区A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X。
经营者黄一帆,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现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4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J。
法定代表人胡耀宗。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5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