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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灿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29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灿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廖灿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29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灿标,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灿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现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旭光审 判 员  王欣元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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