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2825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FFR1B。
法定代表人:罗俊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