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12执70号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湘1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江市群峰乡斌梅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5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此次应执行的标的款为515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洪江市群峰乡斌梅小超市向本院付款5150元,至此,本院(2019)湘1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湘1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