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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敏与温州市科得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张惠敏与温州市科得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惠敏;温州市科得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98号 原告:张惠敏,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科得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西门北街143号201室(属电子商务秘书被托管企业托管第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敏与被告温州市科得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惠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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