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246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西里分公司,经营场所淄博市沂源县西里镇S332梭背岭路交汇处附近的世纪东方西里店。
负责人:刘光照。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城振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经理。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西里分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