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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利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民初5355号
案件名称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利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利华;北京京城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5355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阜盛西街9号院5号楼1至2层05、2层03、04。

法定代表人:宋利华,经理。

被告:宋利华,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城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京城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利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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