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1452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砚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2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沂锋,经理。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砚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砚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