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10号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飞跃科创园32幢。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翁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朝,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玮,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裕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江金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裕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裕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