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智馨,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其翻新出售的压缩机上,黏贴谷轮、美芝、日立、松下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
案发后,民警在其仓库查获假冒谷轮、美芝、日立、松下品牌的翻新压缩机672台、假冒谷轮注册商标的标识25210枚,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现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犯罪动机系为了方便购买对象区分型号,而在翻新过程中贴标,区别与一般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情形,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其翻新的压缩机上,黏贴谷轮、美芝、日立、松下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后进行出售。
案发后,民警在其仓库查获假冒谷轮、美芝、日立、松下品牌的翻新压缩机672台、假冒谷轮注册商标的标识25210枚,货值人民币19万余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另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代某、马某、彭某等人的证言,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日立(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标识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