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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温州芬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温州芬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温州芬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初335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芬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国鼎大厦商务楼六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程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与被告温州芬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于同年7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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