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来宾市兴宾区盛业副食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3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来宾市兴宾区盛业副食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盛业副食综合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初30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盛业副食综合批发部,经营场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一路52号兴宾区粮油食品加工厂1号综合楼。

经营者:卢翠萍。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盛业副食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