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37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际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岩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骆亚男。
被告:义乌市梵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乌市海森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骆亚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际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梵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