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际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梵雅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43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际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梵雅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际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梵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37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际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岩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骆亚男。

被告:义乌市梵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乌市海森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骆亚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际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梵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