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33668号原告:上海桥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
法定代表人:韦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桥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桥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桥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桥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袁 田审判员 姜广瑞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