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昌俊、魏访贤假冒注册商标罪杨燕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刑初23号
案件名称吴昌俊、魏访贤假冒注册商标罪杨燕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505刑初2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昌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人吴昌俊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林,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访贤,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人魏访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燕青,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

被告人杨燕青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四部刑诉〔2020〕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杨燕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昌俊及其辩护人王林、魏访贤、杨燕青、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王奕昀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桶装威士忌等低价酒作为原料酒,再购买空酒瓶、瓶盖、标签等配件,在本市高新区白领生活馆1002室等地进行调配、灌装、包装,生产假冒芝华士、轩尼诗、马爹利、黑牌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燕青明知被告人吴昌俊等人所售洋酒为假冒商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转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均自愿认罪,同意该院量刑建议,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杨燕青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从宽处理。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吴昌俊的辩护人王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昌俊自愿表示认罪的,辩护人也对本案的罪名、事实还有适用的法律条款没有任何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吴昌俊是初犯且已经提前预缴了罚金,也证明了他用实际行为来悔罪的态度,所以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他提出的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是合理的,也希望法官能够给他判处缓刑。

另外,吴昌俊在苏州已经长期生活和居住,比较稳定,所以辩护人恳请让其在苏州进行社区矫正,他也有相关居住证,在苏州也已经生活多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威士忌等价格相对较低的酒作为原料,再购买空酒瓶、瓶盖、标签等,在苏州市高新区白领生活馆1002室等地进行调配、灌装、包装,生产出了假冒芝华士、轩尼诗、马爹利、黑牌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将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生产假冒芝华士、轩尼诗、人头马、杰克丹尼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后销售给被告人杨燕青,销售数额共计76400元。

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吴昌俊向杨燕青销售假冒芝华士注册商标的洋酒22箱264瓶,假冒杰克丹尼注册商标的洋酒1箱12瓶,后在发货之前被公安机关查获,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510元。

3、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生产假冒芝华士、黑牌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后销售给唐孝红,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9400元。

4、2020年1月1日,公安机关在物流港查获被告人吴昌俊等人准备发货的假冒洋酒黑方15箱、芝华士新境12年20箱,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750元。

5、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访贤、吴昌俊租住的白领生活馆一幢1002室及两人车辆上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洋酒尊尼获加黑方15瓶、芝华士新境12年48瓶、百龄坛14瓶、轩尼诗VSOP38瓶、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13瓶等,货值金额共计2570余元。

公安机关在上述两被告人租住的白领生活馆1002室查获过滤网、漏斗、烘瓶机等作案工具,在被告人魏访贤租用的位于苏州市××新区××竹园××506车库的仓库内查获用于灌装的原料桶装威士忌144桶及相应空酒瓶。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燕青明知被告人吴昌俊等人所售洋酒为假冒商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并予以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均自愿认罪,同意该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分别主动缴纳了罚金保证金6万元、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书证即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等,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照片,证人唐某、王某、魏某、桂某、陈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的身份信息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属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燕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杨燕青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其犯罪的相应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昌俊、魏访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杨燕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昌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魏访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杨燕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