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5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华伟,男,1969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永亮,安徽淮都(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兰,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雪,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伟、张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妍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伟及其辩护人赵永亮、被告人张兰及其辩护人尹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华伟、张兰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经营服装加工厂期间,帮助李响(另案处理)等加工假冒“VEROMODA”、“ONLY”注册商标的服装,于2019年7月15日被查获,并当场扣押涉案服装613件,黑色标签230个,锁边机12台,服装纸样放版切割机1台,缝纫机32台,账本17本。
经查,李响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服装共计9000余件,货值金额约140余万元,在被告人张华伟、张兰的工厂以及李响暂住地查获的假冒上述品牌的服装共计2000余件,货值金额约30余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张华伟、张兰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张华伟、张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华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华伟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张华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认定服装加工单价偏高;
2、被告人张华伟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张华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无前科记录。
综上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兰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张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兰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且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综上建议能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伟、张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鉴定报告、赃证物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查询、淘宝销售记录、微信支付证明、电子物证手机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华伟、张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伟、张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华伟、张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华伟、张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酌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张华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张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社区矫正执行地是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