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72号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道王家桥社区钱江丽坊20栋2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94480763M。
法定代表人:胡友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老板凳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华林路1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TUJR5M。
经营者:吴海军。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老板凳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8日立案。
2020年06月19日,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