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31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宜阳鑫发五金店,住所地:宜春市宜春贸易,统一社会代码:92360904MA3603CD9X。
经营者:陈财勇。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宜阳鑫发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