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72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76号22幢等33幢内3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中苑二区46号楼2112室。
法定表人:佟佐仪。
被告:王赐仲,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赐仲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14日,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
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其余二十五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