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3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歌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鸿歌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