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1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龙祥腾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路20号1幢16号。
经营者:孙刚。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龙祥腾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龙祥腾达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