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652号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安宝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诗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县后巷15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诗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