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4474-144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蜀兴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第6卡(金港路10号金叶广场一区9幢4、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0C。
法定代表人:王以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蜀兴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各案减半收取25元,合计为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