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717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陈良通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28号楼1层28-8号。
经营者:陈良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北京陈良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陈良通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