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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富粶制衣厂、顾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5907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富粶制衣厂、顾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NGLOFRANCHISE LIMITED(安格洛联营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富衫制衣厂;顾小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590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英文名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英文名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福衫制衣厂(已注销,原名中山市沙溪镇富粶制衣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7A。

主要负责人:罗大会,该厂投资人。

被告:顾小容,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江安县******曹房组,公民身份号码512************147。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乐,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福衫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了顾小容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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