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63号 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宋夕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岩,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罡,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英沃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史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英沃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80元,减半收取6409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