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执58号 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州区阜南路技工学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黄先财,该公司经理。
刘奎与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民终39号民事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未交纳上述判决确定由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因审判庭的移送,本院已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