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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执58号
案件名称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执58号 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州区阜南路技工学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黄先财,该公司经理。

刘奎与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民终39号民事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未交纳上述判决确定由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因审判庭的移送,本院已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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