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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潘积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96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潘积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积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6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积玉,女,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潘积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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