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07号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整套**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4Q。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新诚维创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第三工业区****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6Q。
负责人:罗小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新诚维创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