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22号原告:朱朗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更新,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麦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澜大道润昌源纸业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北京金企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虎。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麦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企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14××××.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朗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朗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朗银负担。
原告朱朗银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