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89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宇骋,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湖区壹黑占点饮品店,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8GW9YXA。
经营者:熊建文,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餐饮上海公司)与被告西湖区壹黑占点饮品店(以下简称壹黑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生根餐饮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壹黑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生根餐饮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壹黑饮品店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3.壹黑饮品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生根餐饮上海公司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受让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后用于餐饮服务,并在全国开设多家品牌奶茶餐饮店,经过长期推广和使用,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
2019年7月10日经证据保全公证发现,壹黑饮品店在其标有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标识的店铺销售有同样标识的饮料。
生根餐饮上海公司认为壹黑饮品店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
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称壹黑饮品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提交的(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6601号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某往位于南昌市南昌县的“1點點”(都可CoCo奶茶店旁),对店铺及购买饮品进行拍照,公证书所附照片无营业执照信息,电子支付账单详情中的商品为“1點點南昌莲塘维也纳店”、商户全称为“西湖区壹點点饮品店”。
经查,公证书上记载的营业场所在南昌市南昌县,本案被告壹黑饮品店的经营场所在南昌市西湖区;
公证书上记载的店铺名称有“1點點南昌莲塘维也纳店”和“西湖区壹點点饮品店”,本案被告字号名称为西湖区壹黑占点饮品店。
综上,西湖区壹黑占点饮品店并非生根餐饮上海公司起诉的被告,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